你知道吗??工程排污费早停征了
排污费一律停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工程排污费也要停止计取。
建筑垃圾属于固体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第八十八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计价程序中的工程排污费没有调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附录K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K3规费表中的工程排污费,一直按直接费用、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的0.4%计算,至今没有调整。也就是,在建安工程造价计算中,编预算可以照旧计提,做结算可以依旧照给。
每次计价,工程排污费需手动调整为零。
一般来说,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直接费用为70.37%%,管理费为5.27%,利润为5.74%,总价措施项目费为3.1%,合计为84.48%;规费占6.10%;建安费用占90.58%;税金占9.42%(销项按10%计算)。按建安工程造价1.564.996.70元计算,工程排污费就达5288.44元。也就是,如果你一直没把计价软件中的工程排污费设置为零,一个建安工程造价1.564.996.70元的项目,预算你就多计了5288.44元,结算你就多给了5288.44元。算起来多计、多给的金额也不小哦!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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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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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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