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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对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对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有何影响?

 2015-03-15 16:58     作者:小固 来源: 尚宏环境 本文有578个文字,预计阅读2分钟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中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认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污染环境案件中,污染物的吨数通常作为相对直观的数据来确定量刑起点,因此确认污染物是否为危险废物及危险废物吨数的认定显得格外重要。

  近几年国家大力整治环保,单纯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越来越少见,更多的是将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处置。2007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将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那么危险废物与固体废物混合后不可分或难以区分时,按2007年制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混合物认定为危险废物并据此确定量刑起点。

  而实务中存在少量危险废物与大量一般固体废物混合的情形,混合物的吨数超过100吨而其中危险废物的含量少于3吨,此时按“后果特别严重”进行量刑的话,对犯罪嫌疑人颇为严苛。

  修订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答记者问中也表示,本次《通则》修订将混合后的结果,即“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作为判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前提条件。

  修订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为律师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涉及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处置的情形提供了新的辩护思路,即搜集可被采信的配伍单等确定危废比例的证据、从“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入手来确认危险废物的吨数。

  同时可以预见的是,当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后不可分,经鉴定混合物为危险废物而又难以确认危险特性没有扩散到其他物质时,实务中处理起来也会很棘手。不管怎样,修订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结合认罪认罚后,辩护人也更容易为犯罪嫌疑人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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