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核心提示:电子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电子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现在电视、电脑、手机琳琅满目,发展十分迅速,但淘汰速度也惊人,那大家知不知道被咱们使用过后的电子电器产品被丢弃后是否具有危害性?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先从电子废物概念说起。
一、什么是电子废物?
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可知,电子废物不仅包括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本身,也包括废弃的零部件、元器件。我们日常生活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仅仅是电子废物的一种,或者说主要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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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废物是危险废物嘛?
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物。包括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产品或者设备等。
翻开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找到如下内容:

可见,目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是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所包含的一个部件(单元)。
这里有个小插曲:
2008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中对“900-044-49”类废物描述为“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经拆散、破碎、砸碎后分类收集的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带来了将“废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视作危险废物的误解。
那2016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将该条修改为“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解开了这个“误解”。
因此,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本身并不属于危险废物,但在拆解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物。而直接产生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名录》中所列明的零部件类电子废物,应属于危险废物,适用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电子类危险废物在管理上也有以下4种豁免情形:
1.家庭源危险废物

2.采用破碎分选回收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中金属后的废树脂粉

3.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

4.废弃电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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